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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男子钓鱼碰到10KV高压线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电力公
来源:不详作者:ren_2008日期:2015-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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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重庆涪陵人熊晓丙在一次野外钓鱼时鱼竿碰到10KV高压线被电击当场死亡。熊晓丙家属告到涪陵区人民法院,要求电力
 
    重庆涪陵人熊晓丙在一次野外钓鱼时鱼竿碰到10KV高压线被电击当场死亡。熊晓丙家属告到涪陵区人民法院,要求电力公司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1万余元。近日,重庆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电力公司担责30%,赔偿熊晓丙家属各项损失共计22万余元。
    熊晓丙是一名钓鱼爱好者,2013年9月3日,熊晓丙和好友林云、马晓春等人前往某山平塘钓鱼,钓鱼时鱼竿碰到鱼塘塘坎上的10KV高压线,熊晓丙被电击当场死亡。经查,该电线的经营者是某电力公司。熊晓丙家属告到涪陵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共计81万余元。
    经重庆渝能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事发地适用非居民区5.5米限制的规定,事发地电线离地面的垂直高度为5.875米,符合规定,电线杆上有“有电危险,严禁在此钓鱼”的标志。
    重庆三中院认为,熊晓丙被电力公司经营的高压线电击致死,除能证明熊晓丙的死亡是他故意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以外,电力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熊晓丙钓鱼的主观意图是娱乐,对死亡没有主观故意,但熊晓丙在禁止钓鱼的电线杆下钓鱼,他作为成年人应对危险有所认知,且熊晓丙曾在该处钓鱼时轻微触电,故其存在重大过失,判决熊晓丙承担70%的主要责任,电力公司承担30%的次要责任。此外,电力公司本身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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