姐姐和母亲在两年间先后故去,第三年父亲又在鱼塘溺亡,27岁的小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崩溃了。 他将雇佣父亲的小两口告上法庭。对方却表示自己不是鱼塘的主人,和小雷的父亲也不是雇佣关系,小雷的父亲在死亡前还喝了酒。法院最终判决雇主需要赔偿21万余元。 
2013年4月,在沈阳市苏家屯承包鱼塘的郑义、李玲夫妇二人与苏家屯区的老雷签订了雇工协议,约定老雷给他们喂鱼,期限是一年。2013年8月3日,小雷忽然接到噩耗父亲出事了:“说是修理增氧机时掉鱼塘里就没上来。”这已经是2年来小雷失去的第三个亲人。 
2011年11月末,姐姐去世;2012年2月5日,母亲去世;他的爷爷奶奶在上世纪90年代先后去世,父亲已经是他唯一的直系亲属了。而让小雷更难以接受的是出事之后郑义夫妇的态度:我不知道老雷是怎么死亡的,工资也发完了,而且我们已经解除合同了,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小雷将郑义夫妇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雷系在为郑义夫妇提供劳务过程中溺水死亡,作为雇主的夫妇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夫妇二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发前已经和老雷解除了合同。法院判决郑义夫妇应当赔偿小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小雷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鱼塘的主人不是我们,而且老雷在事发前喝了酒,自己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李玲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老雷在劳务过程中受李玲夫妇的管理,而且劳务费均由李玲夫妇发放,两人是否是鱼塘的所有权人并不影响其雇主的身份。在老雷的尸检报告中并未记载死者生前饮酒的事实。 
今年3月末,沈阳中院驳回了李玲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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