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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山东烟台海鲜价较休渔前有所上涨 小鱼虾多为非法捕捞 [收藏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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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发表于:2015/7/6 18:03:17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YMG记者 杨健)烟台进入伏季休渔已经一个月了,在海鲜们“休养生息”的当口,九田水产市场、红利市场、烟大市场上却随处可见分量、口感不逊于休渔前的海鲜,虽然价格比休渔前略有上升,但对于酷爱海鲜的食客而言,餐桌的丰盛程度并未因休渔而有所下降。然而,在顾客络绎不绝的鱼摊中,也时常可见大小不一、七长八短的小鱼小虾,面对质疑,多数摊主称销售活鱼来自海钓。记者昨天从渔政部门了解到,尽管按规定休渔期可进行钓具作业,但持有渔业捕捞许可证且允许钓具项目的渔船才允许从事钓具作业,无证小船或租赁渔船用于娱乐性垂钓都不符合规定。

    海鲜价较休渔前有所上涨

    记者近日走访市区多家农贸市场了解到,目前,市场上海鲜种类丰富,海产品价格呈现稳中有升态势。

    据市物价局价格监测中心对九田水产品批发市场监测显示,6月30日,15种主要海产品价格与休渔期前相比“6涨8平1降”,其中爬虾、鲍鱼、鲅鱼价格涨幅较大,平均零售价格分别为每500克(下同)42元、62元、15元,分别上涨40.00%、24.00%、15.38%,比蛴、小黄花鱼、海螺价格小幅上扬,平均零售价格分别为23元、13元、16元,涨幅在6.67%-9.52%之间;带鱼、大黄花鱼、鲈鱼、海肠、飞蛤、沙蛤、蛏子、对虾价格持平;螃蟹价格下降,平均零售价格50元,降幅16.67%。

    与去年同期相比,13种主要海产品价格“3涨5平5降”,其中比蛴、鲍鱼、海肠价格上涨,涨幅分别为35.29%、24.00%、22.22%;大黄花鱼、飞蛤、沙蛤、蛏子、对虾价格持平;螃蟹、鲅鱼、鲈鱼、刀鱼、海螺价格下降,降幅分别为28.57%、16.67%、15.38%、11.76%、11.11%。

    休渔期并非无海鲜可吃

    市价格监测中心副主任于明学介绍说,我市进入伏季休渔期一个月,市场本地鲜活海产品供应渐趋紧张,是导致海鲜价格小幅上涨的主要原因。但养殖、冷冻水产品大量上市,再加上外地调入鲜海产品,基本能够保证我市海产品市场供应。预计,近期我市海产品价格将继续以平稳为主,不会出现大的波动。

    从事多年水产生意的孙宝坤告诉记者,由于伏季休渔已经实施多年,他们每年都会提前十几天到一个月,为冷库充实大量的海鲜,保证休渔后的市场供应。“休渔后,冷库的海产品陆续上市,品种基本与之前相同,所以休渔以后,大家一样能顿顿吃到海鲜。”孙宝坤说。

    除了冷冻海鲜外,休渔期间,各种养殖海产品将占据主要市场。据了解,目前,我市有330万平方米陆基工厂化养殖车间、20000多个小型海水网箱、1000个大型深水抗风浪网箱及32万亩的滩涂贝类养殖,不间断向市场供应海水鱼虾、螃蟹和海虹等贝类鲜活海产品,保证市场供应充足。

    另外,按照今年休渔期政策规定,山东省的部分专项渔业资源可在休渔期结束前提前开捕,其中海蜇可在7月中旬开捕,毛虾在8月16号开捕,增殖虾在8月20日开捕。爱吃以上海鲜的市民,可留意对应开捕时间,第一时间“尝鲜”。


    小鲅鱼多为非法捕捞所得

    过去几年伏季休渔期,莱山区烟大农贸市场、牟平区北翠市场等非法捕捞和销售幼鱼现象时有发生,经常能看到部分鱼摊贩卖小鲅鱼,摊主甚至采取在市场入口设立“眼线”、分期分批贩售非法捕捞幼鱼、把非法捕捞的小鲅鱼和其他鱼种混合在一个箱子里等办法,与执法人员“打游击”。

    今年伏季休渔期开始前,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出伏季休渔期间禁止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通告。任何单位或个人都要自觉遵守伏季休渔各项规定,禁止从事违法捕捞及收购、代冻、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的活动。违者将由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理,并处以非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发现捕捞、收购、代冻、加工、销售非法捕捞水产品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当地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今年伏季休渔期间,除了要加强伏休渔船的常规管理外,根据中央的政策,将专项集中清理取缔海洋涉渔“三无”船舶。对发现和查获的涉嫌伏休违规、“三无”及严重违法违规涉渔船舶实行定点看管,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渔船扣押所。各级渔业执法机构重点对渔船的捕捞行为、安全状况、船员配备、证书证件、信息终端配备、渔具渔法等方面进行执法检查,对海上查获的涉嫌违法违规渔船要严格执行“海查陆处”有关规定,押回指定港口集中扣押,对涉嫌“三无”涉渔船舶的,一律交由船东户籍所在地、查扣地或扣押地人民政府依法依规没收,集中处置,并对船东依法予以处罚,不得在海上处罚并放行。凡擅自海上放行的,将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吊销其行政执法证件,暂停执法资格;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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