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通
  

账号  

密码  

7090

查看

0

回复
主题:辽宁一喂鱼工鱼塘溺亡 雇主被判赔21万元 [收藏主题] 本贴被认定为精华  
admin 当前离线

2288

主题

0

广播

0

粉丝
添加关注
级别:管理员
用户积分:14905 分
登录次数:3224 次
注册时间:2007/3/30
最后登录:2016/8/12
admin 发表于:2014/6/17 0:48:10   | 只看该作者 查看该作者主题 楼主 

  姐姐和母亲在两年间先后故去,第三年父亲又在鱼塘溺亡,27岁的小雷(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崩溃了。 他将雇佣父亲的小两口告上法庭。对方却表示自己不是鱼塘的主人,和小雷的父亲也不是雇佣关系,小雷的父亲在死亡前还喝了酒。法院最终判决雇主需要赔偿21万余元。 

  2013年4月,在沈阳市苏家屯承包鱼塘的郑义、李玲夫妇二人与苏家屯区的老雷签订了雇工协议,约定老雷给他们喂鱼,期限是一年。2013年8月3日,小雷忽然接到噩耗父亲出事了:“说是修理增氧机时掉鱼塘里就没上来。”这已经是2年来小雷失去的第三个亲人。 

  2011年11月末,姐姐去世;2012年2月5日,母亲去世;他的爷爷奶奶在上世纪90年代先后去世,父亲已经是他唯一的直系亲属了。而让小雷更难以接受的是出事之后郑义夫妇的态度:我不知道老雷是怎么死亡的,工资也发完了,而且我们已经解除合同了,不同意赔偿任何损失。小雷将郑义夫妇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雷系在为郑义夫妇提供劳务过程中溺水死亡,作为雇主的夫妇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夫妇二人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事发前已经和老雷解除了合同。法院判决郑义夫妇应当赔偿小雷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小雷的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1万余元。 

  “鱼塘的主人不是我们,而且老雷在事发前喝了酒,自己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李玲提起上诉。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老雷在劳务过程中受李玲夫妇的管理,而且劳务费均由李玲夫妇发放,两人是否是鱼塘的所有权人并不影响其雇主的身份。在老雷的尸检报告中并未记载死者生前饮酒的事实。 

  今年3月末,沈阳中院驳回了李玲的上诉。

 分享到
 
  支持(0) | 反对(0) 回到顶部顶端 回到底部底部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

Copyright @ 2006-2012 苏州阳澄湖大闸蟹金来旺集团直销官方网 All Rights Reserved 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经营许可证:苏ICP备11022932号 全国统一销售热线:400-676-1151 手机:139 1353 3708
金来旺(Jinlaiwang) 专业大闸蟹、阳澄湖大闸蟹、阳澄湖大闸蟹礼卡 销售